宿迁市智汇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是 宿迁市智汇社会工作发展中心 。
第二条 本机构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机构的宗旨: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解决社会问题。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第四条 本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宿迁市民政局。
本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宿迁市民政局 。
本机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机构的住所是 宿迁市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8楼社会组织服务中心801室。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机构的举办者:陈安荣、宋红青、井宜萌、马旋、李小娟。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机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本机构的开办资金: 30000 元人民币;
出资者: 陈安荣 ,出资金额: 30000元 ;
第八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为弱势群体提供专业的社工服务。
(二)组织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三)承接政府委托的公益项目。
(四)开展社会工作领域人才培训、项目督导、监管与评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公益创投组织和评审、养老服务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
(五)发展社区五社联动服务、社会工作站项目、社区党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
(六)养老、居家服务,家政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机构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5 人。董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董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专业的社会工作价值观 。
第十一条 董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董事;
(三)罢免、增补董事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四)董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罢免和增补董事;
(三)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四)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本机构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1/3董事提议,必须召开董事会会议。如董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董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机构行政负责人为专职,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机构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机构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本机构行政负责人不是董事会成员的,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机构设监事 1 名。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机构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机构董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机构财务情况;
(三)监督董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董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机构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 宋宏利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机构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机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机构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机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检查和税务监督、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董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条 本机构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未与本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董事和监事不得从本机构获取报酬。
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机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发布。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本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机构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三十七条 本机构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由上级党组织对社会服务机构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服务机构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机构党组织是党在社会服务机构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条 本机构终止,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第四十一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机构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机构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机构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机构参与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机构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机构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7月 20 日第 2 届第 4 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机构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